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53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严飞、叶文婧。
被告:浙XX策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伯滔。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浙XX策汽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