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18486-8。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玲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凤鸣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28210843-0。
法定代表人:廖皓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安丰信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9901463-2。
法定代表人:黄赐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312339-4。
法定代表人:陈瑞典,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7903-8。
法定代表人:陈长渠,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荣鸿飞,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金刚,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16号170号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405014913。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安丰信包袋有限公司、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万金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