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家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
被告: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大街门头标示“联民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光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鹿海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彦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