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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纪兆伦,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e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冬,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第三人纪兆伦,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

第三人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义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敏、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纪兆伦、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纪兆伦、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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