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e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冬,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第三人纪兆伦,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
第三人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义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敏、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纪兆伦、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吉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纪兆伦、江苏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