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135号原告:陈英刚,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1××××××××××××737。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显珍,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可博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银印五亩工业区自编1号四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5PTX8L。
法定代表人:陈英伟。
被告:陈英伟,男,汉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1××××××××××××733。
原告陈英刚诉被告佛山市可博箱包有限公司、陈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刚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英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