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桑永树。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万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尹海荣。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万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