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53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乐哈哈玩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乐哈哈玩具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