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88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尚川通讯器材销售商店。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区尚川通讯器材销售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LLADIUM”(帕拉丁)是世界知名品牌,1920年成立于法国里昂,在全球拥有2000多家旗舰店。
2012年5月7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701387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6年3月28日,取得了第1623966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7年1月28日,取得了第18325878号“帕拉丁”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25。
2019年11月1日,K-瑞士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章丘区尚川通讯器材销售商店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了名为“中国帕拉丁分销店”的网店。
被告明知“帕拉丁”品牌的知名度,未经商标专用权利人的许在淘宝网站上宣传、销售带有与商标专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鞋子商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章丘区尚川通讯器材销售商店在其开设的网店名称、侵权产品链接的标题上标注“帕拉丁”字样,在鞋子、标签、鞋盒及包装袋上使用原告商标等行为,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权利人商誉,以不正当手段谋利,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