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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庄紫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393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庄紫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庄紫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393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紫霞,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身份证号码440××××××××××××34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紫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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