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78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侯家庵胡同4号一层4-3。
法定代表人:刘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