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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13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马鞍聚龙大道111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01WC25。

经营者:刘成毅。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刘浩妤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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