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南、范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柯飞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李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柯飞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