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64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济南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来营,董事长。
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济南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何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