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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94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

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顺华。

委托代理人**。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宝妮、周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萝卜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被告摩掌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荷塘春色》,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原告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原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作品的付费。

涉案作品是原告积聚专业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的。

原告为创作该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从而影响到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602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差旅费人民币5000元;

4、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摩掌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1日《授权书》倒数第2段第2款之约定,原告虽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但是其已超出了代理权限;

且由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先前起诉过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也已作出(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因此原告并不是适格的主体。

二、原告演示的软件来源不明,备案的软件与公证处保全的软件是否相同,是否同一作品不能确定,因此原告不能证明其系其主张的作品的权利人。

三、原告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四、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软著登字第0331644号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圣火令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游戏软件(简称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V1.0的著作权人是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

该作品的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2月1日。

2013年9月1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权人)向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了下列内容:授权人是荷塘春色、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黄金矿工GoldMiner、黄金矿工2、破坏者Destroyer、破坏者DestroyerIphone版、破坏者2等游戏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中、英、日、韩文等各种语言版本及Android、苹果或Java等版本及各升级版本)的著作权人;

以上游戏及授权人开发的其他全部游戏作品统称为“圣火令游戏”。

现授权人同意将圣火令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独家转让予被授权人(英文名为Colorme(Beijing)InfoTechCo.,LTD),被授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

在上述环境下,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尽管授权人继续负责在中国移动MM商城(http://mm.10086.cn)上销售运营上述圣火令游戏,但授权人确认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圣火令游戏被侵犯著作权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对于被授权人处理过维权诉讼的案件,授权人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从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前述游戏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予萝卜特公司;

同时,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作品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双方并确认,《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的侵权行为及以其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2015年1月1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除确认其向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相关内容外,并确认:1、同意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圣火令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2015年1月1日前,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以其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3、对于萝卜特公司处理过的诉讼案件,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2014年1月28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德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孙亮及公证员助理郑甲午的监督下,李德睿利用公证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录互联网,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项下输入“155.cn”,进行查询;

2、点击页面中的“www.155.cn”,进入“手游天下”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下输入“荷塘春色”,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下载到电脑”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根据上述公证步骤,公证处制作成(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7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及其所附光盘,可以证明:1、首页网址为“www.155.cn”、名称为“手游天下”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摩掌公司;

2、进入手游天下网站,输入关键词“荷塘春色”点击搜索,出现了名称为“荷塘春色V1.0”的文件,并显示该文件的资费为“完全免费”、下载为“4217”、开发商为“互联网”、时间为“2011-06-10”,其“简介”栏介绍该游戏是“一款极具中国元素的对对碰消除类游戏,非常精美,在iphone上的名气挺大,风格和题材挺好,适合女孩;

可以说和黄金矿工、破坏者一样是该公司的成名作……”;

3、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碟,内有一APK文件,将上述文件下载至手机中并运行,其开机界面显示有 图形及“colorme”字样,随后显示游戏名称为“荷塘春色FlowerZ”,并有“普通级别”、“专家级别”、“游戏设置”、“积分排行”、“游戏帮助”、“更多游戏”等栏目设置。

该公证书除公证涉案游戏外,另有多款其他游戏保全公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快乐米中国”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关于“荷塘春色”,其游戏介绍为:“荷塘春色FlowerZ是一款极具中国元素的对对碰消除益智类游戏!

一款很经典的游戏,在iphone平台上引起全球用户的强烈关注,可以说和黄金矿工、破坏者一样是快乐米的成名作!

”,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10米币”。

该网页上载有“荷塘春色FlowerZ”游戏操作界面截图,经比对,该截图与前述手机操作中显示的游戏操作界面一致。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系涉案游戏软件《荷塘春色》的权利人;

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合议庭告知,鉴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而原告已提交了权利初步证据,被告主张启动关于涉案作品目标程序与源程序是否一致的鉴定程序的相关证明责任及后果应由其承担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启动相关鉴定程序。

为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原告萝卜特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号码为15245357号的发票一张,证明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时,还提交了付款单位为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证服务费发票一张,证明其公证服务费开支为人民币6020元。

原告另提交QQ邮箱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其曾就手游天下网站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向被告发送版权质询函;

被告否认曾收到质询函,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另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图形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在14、33、43、30、25、15、35、38、41、42类商品上使用。

又查,2015年4月,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被告的诉讼,后于同年5月撤诉;

被告亦确认,其未因本案同一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7号公证书、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

二、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一,原告是否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是计算机软件《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的著作权人;

根据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原告之间的《授权书》、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的《声明书》,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7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手游天下网站上的“荷塘春色V1.0”游戏作品与原告主张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是同一作品,因此,原告萝卜特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获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该作品。

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7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可以证明,被告在其主办的手游天下网站(网址为www.155.cn)上提供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的下载服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软件,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其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6020元,鉴于原告请求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非仅用于本案,考虑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素,本院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5元,由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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