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史杰,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固成新屋园工业区东山八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倪以兵。
被告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区8栋5A。
法定代表人倪以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诉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杰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史杰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