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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杰诉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史杰诉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史杰,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西乡固成新屋园工业区东山八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倪以兵。

被告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区8栋5A。

法定代表人倪以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诉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杰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史杰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时光情景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家特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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