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092号罪犯张某华,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
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