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立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圣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立华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