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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强与武义勇忠机械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26号
案件名称XX强与武义勇忠机械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强,武义勇忠机械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26号原告XX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之波。

被告武义勇忠机械设备厂。

经营者邹勇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昌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强与被告武义勇忠机械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5元,由原告XX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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