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默沙东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默沙东公司,住所美国。
法定代表人:KatieE.Fedosz。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PamPoonCheng。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长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愉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天鹅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力。
原审被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
原审被告:广州蓝莲临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何劲文。
原审被告:广州乐得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何劲文。
上诉人武汉默沙东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默沙东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武汉默沙东公司认为:一、一审法院以广州市海珠区作为侵权行为地并以此确定管辖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中存在的两被上诉人制造管辖的嫌疑未予以依法查清;
二、一审裁定遗漏上诉人异议理由。
上诉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时,以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然后,一审裁定中无任何理由遗漏上诉人该部分异议理由,并未依法对此作出认定。
综上,一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遗漏异议理由等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请求:1、撤销(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中均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本案依法不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广州乐德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蓝莲临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25号3楼303房,原审法院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没有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武汉默沙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