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9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小商品城某某眼镜店。
经营者姓名: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小商品城某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