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66号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熊毅,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洋,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尹明明。
被告:江门市金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苗春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金宇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