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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35号
案件名称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35号原告: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工业园区顶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强,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计9690元,由原告安徽安徽月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志强附(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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