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8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曾添辉,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恒伟北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傅清双,总经理。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耀华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李茂强,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济南新恒伟北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老屯汽配城耀华汽配经营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