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林君。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委托代理人:金振宇。
被告:何锦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与被告何锦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君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林君。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委托代理人:金振宇。
被告:何锦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与被告何锦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