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0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杨毅。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慈溪市匡堰快购食品超市。
经营者:刘宗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匡堰快购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匡堰快购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