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4409号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253T。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金万祥珠宝行,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环屏路商业街二号楼一层第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5X9WX9R。
投资人:林庐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金万祥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