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93-1595号原告:覃积聘,男,1969年10月18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三优升华灯饰门市部,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岐江公路14号首层第2卡。
经营者为肖体波,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2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邓春泽,系该司副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覃积聘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三优升华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覃积聘于2015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积聘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三优升华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三案受理费共263元(每案175元,均减半计算),由原告覃积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