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27-2028号原告:陈友华,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蓝祥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氏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均减半收取,合计为2300元,由原告陈友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