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鲍斯酒吧。
经营者白宏泉。
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鲍斯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