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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5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征委微波楼***室。

经营者汤涛。

委托代理人都兴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因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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