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征委微波楼***室。
经营者汤涛。
委托代理人都兴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因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红运自选商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