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王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