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张丽红。
委托代理人:张立刚,该购物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该购物中心职工。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