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6586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辰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楼2层201部分、3层307。
法定代表人吕连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辰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