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26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76号22幢等33幢内3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成路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竹美,女,1964年8月7日出生,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成路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成路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成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