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方进必商店。
经营者:方进必,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凉泉乡横山村池塘组****号,身份证号码3408271972********。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方进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望江县方进必商店已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甘 丹代理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