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绕燕如,女,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绕燕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送达传票且原告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