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0号原告上海润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付胜,外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翼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立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云,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灵翼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润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润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润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