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0号原告高迪丰。
委托代理人,豆兴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邵庄工业区。
负责人徐国军,该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迪丰与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320510833.3)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
原告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