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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迪丰与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0号
案件名称高迪丰与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迪丰,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0号原告高迪丰。

委托代理人,豆兴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邵庄工业区。

负责人徐国军,该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迪丰与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320510833.3)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

原告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大城县邵庄鹏翔电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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