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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强动漫与被告盘锦市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8号
案件名称原告华强动漫与被告盘锦市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烟台益友小蚂蚁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营者:张丽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烟台益友小蚂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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