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知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张智森,系台湾居民。
委托代理人戴珏,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茆梅子,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娟。
原告张智森与被告黄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黄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被告与南京牛杯杯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牛杯杯饮品专卖店加盟”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侵害商标权纠纷与该诉讼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故本案应由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黄娟诉南京牛杯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不同,诉讼主体亦不同,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情形。
且本案作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黄娟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