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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彭雄超、东莞市辰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6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彭雄超、东莞市辰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辰方实业有限公司;彭雄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611号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桥塘路40号育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辰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彭雄超,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辰方实业有限公司、彭雄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全球转换插座(SL176)”。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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