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悦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村吉华高新科技园*栋厂房*楼,实际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吉华路(岗头路口)剑业工业园D栋5楼。
法定代表人:许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爱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琴。
委托代理人:周经举、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合悦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爱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民事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合悦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