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柳建芬,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陈阿荣。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陈阿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阿荣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阿荣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陈阿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