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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兵民终字第00001号
案件名称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喀 什 前 海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新 疆 岳 麓 巨 星 建 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侵 害 发 明 专 利 权 纠 纷 管 辖 权 异 议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兵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曾宁波,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蒋棠,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喀什前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无论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喀什,在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及法庭审理,请求由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被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112号],《关于同意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并调整有关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批复》,同意将发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辖区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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