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75号罪犯文新良,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
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新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元(已缴清),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4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过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新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文新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新良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25天(刑期至2014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