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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刘超(系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惠雅建材店的经营者)、吴妙迎侵害商标权纠纷80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04-805号
案件名称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刘超(系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惠雅建材店的经营者)、吴妙迎侵害商标权纠纷8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吴妙迎,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04-805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徐泽娇、陈晔。

被告吴妙迎。

被告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庆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妙迎、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出于送达等具体情况考虑,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两件案件的受理费共450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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