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湖南省邵东县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安,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23号。
投资人瞿玉麟。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