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55号罪犯张某财,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东三法少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张某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
2013年2月获得表扬;
2013年7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2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