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系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梅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俞梅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