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华威五金建材商店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学军,男,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平、被告李学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